关于慷(kāng)慨(kǎi)解(jiě)囊(náng)究竟怎么回事?
时间:2024-08-29  浏览次数:663

  丁老伯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女儿与妹妹均向法院申请担任丁老伯的监护人。松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该案,最终指定妹妹为其监护人。

  原来,丁老伯自幼精神发育迟滞,年轻时曾结婚并育有一女。后由于夫妻矛盾,妻子带着年幼的女儿离开。自2005年至今,丁老伯一直与妹妹一家共同生活,妹妹承担了照料丁老伯日常生活起居、看病就医、人情往来等大小事宜。其女儿仅逢年过节去看望丁老伯。现丁老伯年近七旬,身体情况每况愈下。

  丁老伯的女儿认为,自己是亲生女儿,且是护士,具备专业护理知识,比姑妈更适合照顾年迈的父亲。但丁老伯与女儿一家共同生活一周后,感到不适应,吵闹着要与妹妹共同生活。因此,女儿和妹妹均向法院申请担任丁老伯的监护人,丁老伯也表示希望由妹妹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老伯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较好地处理自身事务。其女儿自幼随母亲生活,成年后同丁老伯鲜有往来,工作后也以工作忙、路途远等为由疏于照顾丁老伯。“法院综合考虑丁老伯的身体健康状况、两位申请人与丁老伯在生活上的联系紧密程度以及丁老伯的个人意愿等因素,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丁老伯的妹妹担任其监护人。”民事审判庭法官王露露介绍。

  明明有亲生女儿,法院为何指定妹妹担任其监护人?法官释法道,判定时会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后顺位主体也可担任监护人。民法典中,依据亲疏远近与监护方便设立监护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顺序分别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原则上监护人要从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按顺序”产生。但是,与被监护人的血缘关系、生活和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丁老伯的亲生女儿虽监护顺位在前,但在过去近二十年中,女儿并未履行过照顾丁老伯的职责,而丁老伯的妹妹在较长时间内主动担当起了照料、保护、管理丁老伯日常生活的职责,丁老伯也希望仍随妹妹共同生活。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原则,法院突破法定监护顺序,指定妹妹担任丁老伯的监护人,为失能老人的生活提供尽可能多的保障。”王露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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