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罪: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构成犯
时间:2024-01-15  浏览次数:663

  近年来,境外电信诈骗集团等不法组织发展猖獗,国内许多人因受“高薪”职业的诱骗而孤注一掷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等地,殊不知此举会让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还会陷入刑事犯罪的风险。

  首先,偷越国(边)境罪被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共有两档量刑,如果偷渡出境的目的意在出境工作而改善生活,或者是基于从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的目的,那么都适用第一档量刑;如果是基于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目的,则适用第二档量刑。

  接下来,笔者就为大家详细讲述偷越国(边)境罪的构罪要件。观察《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可见,要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需要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是偷越国(边)境罪的入罪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对“偷越国(边)境”行为进行了界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笔者检索了大量的案例和文章后发现,上述规定中的前四种具体行为基本已囊括了偷越国(边)境行为的种类,实践当中几乎没有适用兜底条款“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的情况。

  《解释》第五条对“情节严重”几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在2022年6月29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解释》第五条第六项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规定:“(1)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的;(2)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3)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4)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笔者发现,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一旦进入审判阶段,基本没有判决无罪的情况,可以看出该罪名在定性方面不存在太多争议。这也提醒当事人及家属注意,如果在涉嫌此类罪名后欲聘请律师辩护,一定要尽早委托律师,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尽快了解案情、整理出最佳辩护方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争取到无罪或罪轻的希望越大。在偷越国(边)境案的两千余份不起诉决定书中,笔者发现不起诉理由大多为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较大,至于何种情况下能够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还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极少数不起诉理由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没有犯罪事实”。

  在前面的一、二两点中,笔者分别罗列了偷越国(边)境罪的两大构罪要件——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但这些情形同样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在实务中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比如,关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认定。《意见》对于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的计算进行了规定:“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但是,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从该条款中可得出,行为人偷越出境后,及时返回的,偷越行为不作重复计算,意味着,如果间隔比较长的时间,偷越返回的行为就会具有独立性,对此可以单独评价。实务中,该时间间隔长短应如何理解,是否有具体的参考标准?

  又如,关于“结伙偷越国(边)境”的认定。《意见》规定:“偷越国(边)境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结伙’。偷越国(边)境人员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在认定偷越国(边)境‘结伙’的人数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计算在内。”何为“结伙”,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

  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简明,但要理解透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律师在办理偷越国(边)境案件时,首先要将该罪名相关的所有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研究透彻,掌握类案判例,做好总结归纳,还要着重检索权威性文章,以对罪名有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再深入个案,进行针对性的辩护。

  田帅律师:典型案例分享汇创始人。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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