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各方”,
指出维护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并加强全方位协作符合各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对亚洲乃至世界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全面发展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
各方全面加强相互信任与战略协作,支持彼此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支持彼此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立场,支持彼此所实施的经济发展战略。
各方高度重视开展政治磋商,利用包括高层访问在内的各层级会晤机制,定期就中国和中亚国家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
各方愿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在贸易、经济、投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技术、能源(包括水能和可再生能源)、交通、矿产、农业、生态环保、加工工业、科学技术以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各方采取必要措施,在文化、教育、卫生医疗、旅游、体育、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各方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双边和多边机制内开展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贩运武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
各方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防务、国防工业和安全领域加强互信,并在该领域其他问题上拓展双、多边合作。
各方在联合国以及各自参与的其他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内加强沟通与协作,致力于推进全球和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本条约无限期有效,自保存机关通过外交渠道收到最后一份各方履行完毕内部生效程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自保存机关收到退出方通知之日起12个月后对其失效。保存机关应将退出方相关决定通报其他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