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骂他人法院判赔5000元
时间:2023-09-22  浏览次数:663

  因为买宠物引发纠纷,被告在微信群中辱骂原告,9月20日消息,万柏林区法院判决被告在微信群中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金5000元。

  赵美(化名)和刘帅(化名)在微信群因购买宠物而相识,2022年1月,双方因宠物出现问题产生纠纷。一怒之下,刘帅多次在两人所在的3个宠物交易群内对赵美进行持续性的侮辱谩骂,并发布过激言论。不堪其扰的赵美认为,刘帅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自己的生活,为此将刘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宠物交易微信群中发表针对原告的侮辱及不实言论,存在主观故意和恶意。由于微信群具有一定的公开性,被告的行为无疑会使原告在行业领域内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案涉微信群中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目前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在社交网络发言时应把握尺度合理表达,共同创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产生矛盾纠纷要通过合情合理的途径化解,若为一时激愤,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网络空间里损害他人名誉,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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