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伸睫速脏臻这又是什么梗?
时间:2024-03-26  浏览次数:663

  视频显示,事发地河南虞城某幼儿园内,一个男孩(看起来四五岁的样子)倒在地上,一个女子对男孩疯狂抽耳光、脚踹、撕扯,男孩不断的求饶说着“对不起,我错了”之类的。

  可是男孩的求饶声非但没有让女子停止暴行,反而好像更加激起了女子的兴奋,女孩笑嘻嘻地说道:“我不接受(你的道歉),我今天要打死你!”,视频显示女子起跨在倒地男孩的身上玩手机。

  另一段视频显示,女子从地上不知道捡起什么东西硬往被压在地上的男孩嘴里塞……最后一条视频显示,女子坐在一个凳子上高高的翘起来二郎腿手拿手机(疑似在录像的样子),而男孩则跪在女子面前不停的给女子磕头。

  几段视频经网络发酵后瞬间引发网友关注,相关部门也迅速反应起来,对该事件作出回应,据澎湃新闻最新消息,涉事老师已被开除,涉事幼儿园园长已被停职,被打儿童正在接受心理疏导。

  对于此事,本人认为开除涉事教师只是第一步,后续等待她的肯定不是治安拘留或罚款这么简单,该女子已涉嫌刑事犯罪,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故意伤害罪要看受害人伤情是否达到轻伤,从现有信息来看,被打儿童的伤情应该构不成轻伤,但是女子的行为对男孩心理上的伤害却远超对男孩身体上的伤害。

  第二,虽然殴打行为是在幼儿园内,但是行为实施却符合当众殴打的标准,因为我们从录像来看,现场还有其他人。

  第三,女子对男孩殴打、侮辱(让男孩下跪磕头、脱男孩裤子)死光不时传出笑声的行为肯定不是出于和男孩有什么矛盾,而是一种发泄情绪、寻求刺激故而用殴打、侮辱的方式对待男孩。

  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很明确: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而刑法293条中第一项则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将被判处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

  那么女子殴打男孩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恶劣”呢?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是‬这样的‬,其中‬有‬一条‬就是‬:(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所以说女子的行为构成了随意殴打未成年人,现在因为视频被网络曝光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女子行为应当被认为构成寻衅滋事,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教师在大家心目中一直是有爱心、善良、对孩子有天然的亲和力,能唱能跳、性格开朗、乐观又积极向上,走到哪里都是孩子们最信任的人。

  可是反观该事件中的幼儿教师,完全颠覆了人们对幼儿教师的印象,从视频中我仿佛看到了校园霸凌的影子,只不过霸凌者从学生的身份变成了老师,想想这是多么恐怖的一件事,而且事件还是在有别人在场的情况下,丝毫也不避讳别人,从这一点来看,这个幼儿教师应该不是第一次做这种事,这个男孩应该也不是第一个被殴打的。因为她在打孩子时的笑声太恐怖了。

  她知道她这么做可能违规甚至违法,但是她还是边笑边这样做,说明她不怕别人知道更不怕别人看到,也不怕别人录像,甚至她自己都在录像,问题是她录像做什么?回去后再看看自己打孩子的视频,以此来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吗?

  哪个孩子不是父母手中的宝贝,孩子犯了错,可是批评可以教育,哪怕简单体罚比如罚罚站也可以,让他面壁思过也可以,可是像一个变态泼妇一样动辄掌掴脚踹外带极尽侮辱,哪个家长看到后会不心疼?而且他只是一个幼儿园小朋友啊……

  不说了,气到肝疼!对待这样的所谓的幼儿教师绝对不能开除了事!应该让她去监狱里呆几年,里面多的是比她勇猛的女子,相信她从监狱出来后暴戾的脾气和变态的心理会有改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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